沈阳市发布《在沈租赁住房居民享受公共服务相关政策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7-11-29 21:2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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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辽宁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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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全国住房租赁试点城市之一,11月27日,沈阳市发布了《在沈租赁住房居民享受公共服务相关政策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指出,凡是在沈租赁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家庭人员(包含辽中区、新民市、康平县、法库县),均可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下,享受相关公共服务权利或与本市市民同等待遇。

子女教育方面,随迁适龄子女入园,外来人口适龄子女与本地适龄儿童享有同等待遇。随迁子女入学,根据居住证及其他相关条件,由公办学校接收,免试就近入学。非本市户籍具有本市初中学校学籍或毕业证,且在沈阳市居住地管区公安派出所办理了居住登记的承租人随迁子女,可以在沈阳市报名参加中考,并与城市考生享受同等待遇。凡在沈阳市具有高中阶段三年完整学籍、实际学习经历和初始学籍,父母在我省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居所,经审核合格后可在沈阳市参加高考。

就业扶持方面,承租人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就业信息查询等服务;如在沈相关单位就业,可享受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等服务。

社会保险方面,承租人享受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福利待遇。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方面,凡是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在参加养老保险范围之内,无职工户籍要求。当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住房保障方面,承租人享受沈阳市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以及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服务。非沈阳市户籍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沈阳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自住的,租用的房屋属性为住宅的,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用来支付房租。

户籍管理方面,具有普通中等专业以上学历,接受高等教育且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等国家承认的相应专业技能证书人员,以及非沈阳生源应届(含择业期两年)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普通高中等院校毕业生等人群,其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在申请落户时,可以将租赁住宅作为落户地。

另外,《通告》规定,承租人还将享受社会临时救助、居家养老、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国家规定的免费计划生育技术;在本市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 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等服务。

   原标题:沈阳市发布《在沈租赁住房居民享受公共服务相关政策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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